APP下载

会员购买
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9-07-06

生效日期

2009-07-06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税函〔2009〕363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同期资料;转让定价;跨境关联交易;避税港

专题

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交易

修订

根据《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6号),本通知自2017年05月01日起全文废止。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现就企业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二、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跨境关联交易的监控,重点调查通过各种途径将境外经营亏损(包括潜在亏损)转移到境内以及将境内利润转移至避税港的跨国企业,强化功能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六日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