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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 1991-10-30
生效日期
: 1991-10-30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国税函发〔1991〕1401号
税种
: 印花税
关键词
: 代扣代缴;铁路国际货运凭证
修订
: 根据《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废止。
阅读量
: 161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
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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