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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1991-10-30

生效日期

1991-10-30

有效性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国税函发〔1991〕1401号

税种

印花税

关键词

代扣代缴;铁路国际货运凭证

修订

根据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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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

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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