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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4-01-21

生效日期

2004-02-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税函〔2004〕128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海关;税收征管

修订

1. 根据《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本法规中关于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已被被废止。

2. 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本法规中第二条自2009年2月2日已被废止。

3.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本法规中的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三条自2010年1月1日已被废止。

4. 根据《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法规中第一段、第一条至第三条中的“废旧物资发票”,“附件2《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内容自2011年1月4日已被废止。

5. 根据《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本法规自2013年7月1日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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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防范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制定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和《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的管理是当前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布置,并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为了保证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运费发票等四种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的“一窗式”比对工作需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国税发[2003]53号)的报表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5栏调整为:“其中:海关完税凭证”。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依据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包括税率为17%、13%的进口货物。

(二)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6栏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买免税农产品,按照税法规定依据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及取得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三)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7栏调整为:“废旧物资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按照税法规定依据普通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四)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栏调整为:“运费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进、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运输普通发票允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以上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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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本法规中第二条自2009年2月2日已被废止。

三、有关海关完税凭证与废旧物资发票的信息采集、稽核比对问题,总局将另行规定。

四、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集中反映到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向总局咨询反映。

联系人:流转税司发票税控处 刘 锋 010-63417700

流转税司稽核评估处 宫 滨 010-63417797

流转税司增值税处 刘 浩 010-63417705

五、本通知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

国家务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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