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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4-01-02

生效日期

2004-01-02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04〕35号

关键词

税收优惠;农村信用社税;税收征管

修订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62号),本通知自2011年2月2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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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陕西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年底,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省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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