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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1992-05-29

生效日期

1992-05-29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税函发〔1992〕860号

税种

关税

关键词

高税率产品;出口企业;贵重产品;退税

修订

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法规自2006年0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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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 《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079号)发出以后,部分地区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 国税发[1992]079号通知规定,生产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的高税率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是指委托所有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均予退税,并非单指委托附表所列的企业出口方予退税。

二、 国税发[1992]079号通知附表所列的各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是指总公司及其在北京的直属分支公司,不包括设在北京以外地方的分支公司。

三、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在京的分支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的轻工、文体进出口公司出口乳胶制品和其他橡胶制品,准予退税。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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