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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1994-11-05

生效日期

1994-11-05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税发〔1994〕240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金融企业;税收征管;集体金融企业

修订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号),本法规自2011年1月4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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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机构分设以来,各地反映,对集体金融企业征收所得税和财务管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集体金融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为有利于统一政策,强化税基管理,其财务管理工作也应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

望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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