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2013-04-27
2013-08-01
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1号
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申报表;经营所得
根据《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6号),本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见附件1至附件9)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附件2、附件3和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中附件2至附件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中附件1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7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3.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4.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5.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6.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7.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
8.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
9.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附件 x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1号附件.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