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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成文日期
:

2019-12-31

生效日期
:

2020-01-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财政部公告〔2019〕98号

关键词
:

税收征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阅读量
:
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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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现就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3.03.26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继续免征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8 号。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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