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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成文日期

2008-01-15

生效日期

2008-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预〔2008〕10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跨省市总分机构;预算管理;企业所得税分配

专题

总公司与分公司;企业所得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修订

根据《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财预[2012]40号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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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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