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项
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1994-06-09
生效日期
: 1994-06-09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国税函发〔1994〕303号
税种
: 消费税
关键词
: 微型厢式货车;税收征管
修订
: 根据 《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 ,本批复自2006年03月20日起废止。
江西省税务局:
你局赣税发[1994]210号请示悉。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农用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你省昌河飞机工业公司生产的ch1010微型厢式货车,虽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微型厢式货车,但据调查,该系列货车主要作改装小客车之用,且改装简便易行。另外,它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小客车”的特点和功能,是与货车有所区别的。因此,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对企业生产的微型厢式车,无论其名称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根据《消费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九日
社群

加入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