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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1994-06-09

生效日期

1994-06-09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税函发〔1994〕303号

税种

消费税

关键词

微型厢式货车;税收征管

修订

根据 《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 ,本批复自2006年03月20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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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

你局赣税发[1994]210号请示悉。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农用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你省昌河飞机工业公司生产的ch1010微型厢式货车,虽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微型厢式货车,但据调查,该系列货车主要作改装小客车之用,且改装简便易行。另外,它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小客车”的特点和功能,是与货车有所区别的。因此,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对企业生产的微型厢式车,无论其名称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根据《消费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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