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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1999-06-23

生效日期

1999-06-23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税发〔1999〕124号

税种

印花税

关键词

股权转让;证券交易;证券;金融;无偿划转;国有股权

修订

根据《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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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管理,明确税收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现就有关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对不属于第一条所述情况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转让股份的面值,税率为4‰。

三、凡属于第一条范围内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由企业(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按所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的要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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