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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1-04-19

生效日期

2001-05-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01〕73号

税种

营业税

关键词

税率;娱乐业

修订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本法规自2009月1日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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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请立即布置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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