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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1-04-19
生效日期
: 2001-05-01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财税〔2001〕73号
税种
: 营业税
关键词
: 税率;娱乐业
修订
: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本法规自2009月1日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请立即布置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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