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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成文日期

2017-12-27

生效日期

2018-01-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7〕69号

税种

关税

关键词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

修订

根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的决定》(海关总署公告[2018]60号)的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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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品牌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优惠贸易协定出口货物管理,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项目填制,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2017]13号附件)第三十五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第三十五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增加“品牌类型”、“出口享惠情况”,即:(九)品牌类型。品牌类型为必填项目。可选择“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如实填报。其中,“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十)出口享惠情况。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目。可选择“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如实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不填制该申报项。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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