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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1994-03-28

生效日期
:

1994-03-28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国税函发〔1994〕87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地方财政;价外费用;价外收入

修订
:

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本批复自2009年02月02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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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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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 京税一[1994]137号《关于各种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价外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意见,对纳税人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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