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7-11-29
2007-12-01
全文失效/废止
会协〔2007〕89号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1.根据2010年11月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等38项应用指南的通知(会协[2010] 94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本法规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指南》等35项指南废止。
2.根据2022年1月17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应用指南〉等15项应用指南的通知》 ,自2022年1月17日起本法规中的相应的15项应用指南废止 。
3. 根据2023年4月10日《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等34项应用指南的通知》,本法规自2023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与相关执业准则指南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施行。从今年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看,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执业准则体系与相关执业准则指南完善了质量控制制度,修订了执业规程,并运用于执业过程中,平稳地实现了新旧准则的转换和过渡。
为进一步推动执业准则体系的贯彻执行,巩固执业准则体系国际趋同的成果,根据执业准则的实施情况,我会对执业准则指南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予以印发,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2007年修订)(另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