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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2-10-10

生效日期

2002-10-10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02〕157号

税种

营业税

关键词

信用保险;金融

修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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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批准的保险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境内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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