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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1-07-29

生效日期

2011-09-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11〕62号

税种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所得税费用;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合伙企业

专题

合伙企业

修订

根据《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的决定》(财税[2018]98号),本通知自2018年10月01日起废止。

阅读量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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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年(3500/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年(3500/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年(3500/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9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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