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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1995-07-26

生效日期

1995-07-26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税函发〔1995〕415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征补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修订

根据《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 ,本法规自2012年08月0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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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1995]305号)收悉。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5]015号)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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