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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
外汇、外资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外汇管理局
成文日期
: 2019-12-31
生效日期
: 2020-02-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汇发〔2019〕38号
关键词
: 外汇管理;外汇管理证明
阅读量
: 2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11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认真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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