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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3-03-28
生效日期
: 2013-01-01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财税〔2014〕23号
税种
: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 粤港澳大湾区;税收优惠;财政性资金
专题
: 地区性税收优惠-广东珠海横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修订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阅读量
: 6
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广东横琴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有关规定,分别按不超过内地与港、澳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所称香港居民,是指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条例》规定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所称澳门居民,是指根据澳门特区政府第8/1999号法律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
四、本通知所称横琴新区是指国务院2009年8月批复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横琴岛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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