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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9-03-14

生效日期

2019-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19〕31号

税种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税收优惠;财政性资金;免征

专题

地区性税收优惠-广东珠海横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地区性税收优惠-深圳前海

修订

本文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政策接力文件为:2023.08.18 财 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详见: 财税〔2023〕3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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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现就大湾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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