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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20-02-28

生效日期

2020-03-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13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复工复业;小规模纳税人

修订

1.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2020年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24号)本文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由2020年5月31日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7号),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5号),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根据2024年1月20日发布的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24〕114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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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本文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由2020年5月31日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根据2022.03.2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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