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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20-04-30

生效日期

2020-04-30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24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

修订

根据 2021.03.1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财政部、税 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 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规定的税 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其中,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 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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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12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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