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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4-08-25

生效日期

2014-10-01

有效性

条款修订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48号

关键词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方式

修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法规于2018年6月15日被修订,“国/地税稽查”修改为“税务稽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新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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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保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统一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自2016年3月1日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中的050102、050104、050202、050204、060302、060304指标扣分标准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地税稽查无问题年份(比如:2011年、2012年、……)”修改为“税务稽查无问题年份(比如:2011年、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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