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企业会员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4-05-21

生效日期

2014-07-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8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纳税申报

修订

根据《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本法规于2015年7月1日被废止。

阅读量
1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并对有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三、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4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1日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