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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9-01-31
生效日期
: 2019-01-01
有效性
: 条款修订
文号
: 财税〔2019〕14号
税种
: 印花税 房产税
关键词
: 租赁合同;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免征
专题
: 教育行业
修订
: 答税提示:
1.2022年1月19日国常会决定延续实施部分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本法规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底。详情参考《国常会再发减税降费“红包”,11项税费优惠政策延至明年底》。
2.根据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4号) ,本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 2023.09.22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阅读量
: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就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1.2022年1月19日国常会决定延续实施部分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本法规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底。详情参考《国常会再发减税降费“红包”,11项税费优惠政策延至明年底》。
2.根据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4号) ,本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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