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2015-04-30
2015-07-01
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30号
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1.根据《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8号 ),本通知中附件6中第七条第13项自2016年5月1日被修订。
2.根据《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16号),本通知自2019年3月28日起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适用于非居民企业预缴季度税款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其中附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和《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由特定行业企业填报,一般企业无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适用于非居民企业预缴季度税款、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同时,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也使用本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指定扣缴义务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下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按次或按期扣缴或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填报。
三、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30日
根据《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8号)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附件6中第七条第13项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换算的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
附件 x7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xlsx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填报说明.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xlsx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填报说明.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xlsx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填报说明.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