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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5-01-30

生效日期

2015-02-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废止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5号

税种

消费税;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申报表;适用税率;销售额;应纳税额;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涂料;消费品;纳税申报

修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本法规附件2自2016年1月1日被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自2018年6月15日对本法规涉及机构名称变动的第一条进行了修改,将“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本法规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上述试点地区自2021年5月1日暂停执行本法规第五条及附件3。

4.根据《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本法规中的第五条及附件3于2021年8月1日失效废止。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16号 ,本文第三条修改为“涂料纳税人应当建立《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涂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附件1表名修改为《涂料税款抵扣台账》,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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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和涂料(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

税种登记的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答税提示
展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自2018年6月15日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动的第一条进行了修改。“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税款扣除凭证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纳税人应当将税款扣除凭证复印件按月装订备查。

三、涂料纳税人应当建立《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涂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16号 ,本文第三条修改为“涂料纳税人应当建立《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涂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五、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含免税)应当按规定填报《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或《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3),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展开

根据《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本法规中的第五条于2021年8月1日失效废止。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涂料税款抵扣台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16号 ,附件1表名修改为《涂料税款抵扣台账》,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


涂料税款抵扣台账

(适用于委托加工从价定率征收的涂料纳税人)

应税消费品名称: 所属月份: 年 月 金额单位:元

日期

摘要

抵扣凭证种类

抵扣凭证号码

抵扣凭证开具日期

金额

消费税税率

已纳税额

委托加工收回

领用

库存

委托加工收回

抵扣领用

库存

——月

抵扣领用

其他领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6×10

12=7×10

13=9×10

——日

期初库存

——

——

——

——

——

——

——

——

本月委托加工收回合计

——

——

——

——

——

——

——

——

——

本月抵扣领用合计

——

——

——

——

——

——

——

——

——

本月其他领用合计

——

——

——

——

——

——

——

——

——

——

期末库存

——

——

——

——

——

——

——

——

填表说明

一、本台账由委托加工收回并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填写,用于业务发生时准予扣除已纳税款的核算。台账按月登记。

二、“期初库存”只填写第9、13栏,每月月初核算。本月期初库存为上月期末库存。

三、发生每笔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业务时,填写1、2、3、4、5、6、10、11栏数据。

第1栏填写业务发生日期。

第2栏按照所发生的业务填写。如:委托加工收回。

第3栏填写“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4栏填写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号码。

第5栏填写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开具日期。

第6栏填写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已税消费品金额。

第10栏填写已税消费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四、发生领用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业务时,填写1、2、7、8、10、12栏数据。其中第7和12栏有关抵扣领用仅限于委托加工收回并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所领用的已税消费品的情况。

第1栏填写业务发生日期。

第2栏按所发生的业务分别填写。如:抵扣领用、其他领用等。

第7栏填写委托加工收回并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领用已税消费品的金额。

第8栏填写除委托加工收回并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以外领用的已税消费品的金额。

第10栏填写已税消费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五、“本月委托加工收回合计”,填写第6栏合计数、第11栏合计数。

六、“本月抵扣领用合计”,填写第7栏合计数、第12栏合计数。

七、“本月其他领用合计”,填写第8栏合计数。

八、“期末库存”,填写第9、13栏,其中:

第9栏=期初库存金额+本月委托加工收回合计金额-本月抵扣领用合计金额—本月其他领用合计金额

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2.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条款失效]

附件2

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只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应税

消费品名称

适用税率

销售数量

销售额

应纳税额

电池(不含铅蓄电池)

4%

铅蓄电池

4%

——

合计

——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本期减(免)税额:

期初未缴税额: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章:

本期预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限电池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销售数量”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本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电池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六、本表“销售额”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电池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七、本表“应纳税额”栏,填写本期按4%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4%。暂缓征收的铅蓄电池不计算应纳税额。

八、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委托加工收回电池并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电池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的电池消费税已纳税款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数值与《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第12栏“本月抵扣领用合计”已纳税款数值一致。

  • 本表“本期减(免)税额”栏,填写本期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减免的电池消费税应纳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其减免的电池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1《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减(免)税额”栏数值与本表附1《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本期减(免)税额”合计栏数值一致。

十、“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十一、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缴消费税额。

十二、本表“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三、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四、本表“期末未缴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计量单位:只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应税

消费品名称

本期减(免)数量

本期减(免)

销售额

适用税率

本期减(免)税额

无汞原电池

4%

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4%

锂原电池

4%

锂离子蓄电池

4%

全钒液流电池

4%

燃料电池

4%

太阳能电池

4%

合计

--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减免税电池产品消费税的纳税人填写。未发生减免电池消费税业务的纳税人和电池受托加工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本表“本期减(免)数量”栏,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减征、免征消费税的电池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本表“本期减(免)销售额”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期应当减征、免征消费税的电池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五、本表“本期减(免)税额”栏,填写本期按4%适用税率计算的电池减征、免征消费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减(免)销售额×4%

该栏数值应与《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减(免)税额”栏数值一致。

六、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2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只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消费品名称

项目

非减(免)税电池

减(免)税电池

适用税率

4%

4%

受托加工数量

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

本期受托加工减(免)税款

——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电池受托加工方填报。委托方和未发生受托加工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是:只。

四、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电池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本期受托加工减(免)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本期受托加工减(免)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本期受托加工减(免)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答税提示
展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本附件自2016年1月1日被废止。

3.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条款失效]

附件3

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吨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适用税率

销售数量

销售额

应纳税额

涂料

4%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本期减(免)税额:

期初未缴税额: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章:

本期预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涂料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销售数量”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本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涂料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六、本表“销售额”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涂料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七、本表“应纳税额”栏,填写本期按4%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4%

八、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委托加工收回涂料并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涂料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的涂料消费税已纳税款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数值与《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第12栏“本月抵扣领用合计”已纳税款数值一致。

  • 本表“本期减(免)税额”栏,填写本期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减免的涂料消费税应纳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其减免的涂料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1《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减(免)税额”栏数值与本表附1《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本期减(免)税额”数值一致。

  • 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十一、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缴消费税额。

十二、本表“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三、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四、本表“期末未缴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吨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适用税率

本期减(免)数量

本期减(免)销售额

本期减(免)税额

涂料

4%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减(免)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420克/升(含)以下的涂料消费税的纳税人填报。未发生减(免)涂料消费税业务的纳税人和涂料受托加工方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本表“本期减(免)数量”栏,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减征、免征消费税的涂料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本表“本期减(免)销售额”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期应当减征、免征消费税的涂料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五、本表“本期减(免)税额”栏,填写本期按4%适用税率计算的涂料减征、免征消费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减(免)销售额×4%

该栏数值应与《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减(免)税额”栏数值一致。

六、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2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吨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名称

项目

非减(免)税涂料

减(免)税涂料

适用税率

4%

4%

受托加工数量

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

本期受托加工减(免)税款

——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涂料受托加工方填报。委托方和未发生受托加工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是:吨。

四、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涂料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本期受托加工减(免)税款” 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本期受托加工减(免)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本期受托加工减(免)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答税提示
展开

根据《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本法规中附件3于2021年8月1日失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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