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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5-12-31

生效日期

2015-12-31

有效性

条款失效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8号

关键词

其他基金规费;社会保险费;文书式样

修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法规于2018年6月15日被修订。

附件《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中“地方税务局”“地税”“地税主管机关”“地税规 字〔 〕 号”“地税社 字〔 〕 号”的内容修改为“税务局”“税务”“税务主管机关”“税规 字〔 〕 号”“税社 字〔 〕 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本法规于2020年1月1日附件中的SB0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被废止。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3号),本法规中附件对应的税务执法文书于2021年8月11日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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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他基金规费征管工作,方便缴费人履行缴费义务,提高税务机关服务质量和征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现予公布。

本公告适用于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及其他相关基金规费地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法规于2018年6月15日被修订。附件《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中“地方税务局”“地税”“地税主管机关”“地税规 字〔 〕 号”“地税社 字〔 〕 号”的内容修改为“税务局”“税务”“税务主管机关”“税规 字〔 〕 号”“税社 字〔 〕 号”。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表证单书(样式)的通知》( 国税函[2005]891号)中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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