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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6-08-31

生效日期

2016-11-15

有效性

条款失效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9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代开发票

专题

不动产转让

修订

根据2021年7月9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2号)本法规第三条于2021年7月9日条款失效。

根据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法规第一条于2018年6月15日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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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答税提示
展开
根据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法规第一条于2018年6月15日被修订。第一条被修订后内容如下:
“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展开
根据2021年7月9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2号)本法规第三条于2021年7月9日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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