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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21-03-31
生效日期
: 2021-04-01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11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修订
: 答税提示:
2021.03.31 为确保本文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就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阅读量
: 47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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