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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21-03-31

生效日期

2021-04-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11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修订

答税提示:

2021.03.31 为确保本文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就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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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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