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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房产税

政策内容:2016年5月1日起,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三)项;(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

2.列入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3.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内容: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4.军队、武警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政策内容:自2017年12月1日起,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第十五条第(三)项

5.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内容:自2012年1月1日起,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6.军品科研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自1995年1月1日起,对军品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调试场、危险品销毁场等用地,及因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27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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