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1.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山东省对劳改、劳教单位的自有房产,凡生产经营和为销售产品而设置的商店、门市部等营业用房产,应按规定照章征收房产税。对犯人居住的监狱(宿舍)和管教人员居住的宿舍、办公室以及其他非生产、营业用房产,暂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地[1987]21号);(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9]119号);(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7)鲁税三字44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项、第(三十七)项、第(三十八)项
3.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政策内容: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2目
4.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5.公共单位用于教学、科研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政策内容:2021年9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可减免房产税
政策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
7.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政策内容: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8.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1号)
9.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
10.特殊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自1986年10月1日起,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1.社会公益性质的基础产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自1988年11月1日起,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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