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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1. 表单栏目调整

将“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改为“203境外所得信息”,并增加两栏,同步调整相应填报说明:

“203-1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税[2009]125号、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变更。

“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填报纳税人符合享受境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信息。本项目由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且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填报。“产业类别”填报纳税人经营的产业类别,按“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选择填报。

将“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 增加一栏“28纳米”选择栏次,同时调整相应的填表说明:

“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纳税人投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项目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按照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投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130纳米(含)”,投资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65纳米”;投资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28 纳米”;同时投资上述两类以上项目的,可同时选择。纳税人既符合“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项目又符合“ 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项目填报条件的,应当同时填报。

2. 表单填报说明调整

“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填写代码)”: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写代码)”:适用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的企业类型和实际经营情况,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代码”列中选择相应代码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若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应填报本项,且仅可从中选择一项填列。

►纳税调整《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

1. 表单项目调整

第39行“特殊行业准备金”项目中新增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为减轻金融企业填报负担,结合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订情况,在第39行“特殊行业准备金”项目中新增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用于填报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2. 新增表单填报说明

第39.1 行“ 1. 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 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 2列金额的绝对值。

第39.2 行“ 2. 保险公司准备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保险公司准备金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 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 2列金额。若第 1 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第39.3 行“其中: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保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中已发生未报案准备金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 1 列 第 2 列,第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12列金额的绝对值。

第39.4 行“ 3. 证券行业准备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证券行业准备金的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 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第

39.5 行“ 4. 期货行业准备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期货行业准备金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 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第39.6 行“ 5.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 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第39.7 行“ 6. 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准备金”:根据 《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填报。若表A105120第 10行第11列 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 A105120 第10行第11列金额。若表A105120 第10行第11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 A105120 第10行第11列金额的绝对值。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第8行至第10行项目纳税人在以下事项中选择填报: 1. 扶贫捐赠; 2. 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 3. 杭州2022年亚运会捐赠; 4.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 5.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

填报举例

某企业2018年-2020年发生的捐赠情况如下:

1.2018年度

利润总额400万元,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90万元,其中扶贫捐赠50万元。

限额扣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48万元(400×12%),税前扣除48万(包括其他公益捐赠40万+扶贫捐赠8万),其余42万元(扶贫捐赠)向2019年度结转。

2.2019年度

利润总额500万元,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120万元,其中扶贫捐赠50万元。

(1)限额扣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60万元(500×12%),税前扣除60万,其他公益性捐赠超过税前扣除限额10万元,结转至2020年度进行扣除。

(2)全额扣除:2018-2019年度发生的扶贫捐赠额92万元(42+50)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

3.2020年度

利润总额600万元,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140万元,其中扶贫捐赠50万元、疫情捐赠50万元。

(1)限额扣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72万元(600×12%),税前扣除72万(其中2019年度结转10万+2019年度62万),2020年其他公益捐赠超过税前扣除限额28万(90-62),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2)全额扣除:2020年度发生的扶贫捐赠50万元、疫情捐赠50万元全额税前扣除。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新增5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政策规定新增以下行次 ,用于填报上述政策涉及的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1.第10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第12行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

3.第13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4.第31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

5.第32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

相关链接: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指南

部分修订表单填报详解(中)

部分修订表单填报详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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