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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1.表单变动:

新增“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修改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填报规则:按照不同技术转让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

2.填报举例

第4行至第6行“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填表说明中,增加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案例:A企业从事蔬菜、花卉种植,2019年实现蔬菜种植收入240万元,花卉种植收入60万元,企业对两项种植项目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成本,发生相应的成本分别为170万元和40万元,未发生相关税费,全年发生管理费用40万元,销售费用20万元,企业选择按照收入比例分摊相关费用,无纳税调整项目。

解析:

1.免税项目——蔬菜种植项目所得税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1)项目收入=240万元项目成本=170万元

应分摊期间费用=(40+20)*240/(240+60)=48万元

(2)项目所得额=240-170-48=22万元项目减免所得额=22万元

2.减半项目花卉种植项目所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项目收入=60万元项目成本=40万元

应分摊期间费用=(40+20)*60/(240+60)=12万元

(2)项目所得额=60-40-12=8万元项目减免所得额=8*50%=4万元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表单变动:

增加第32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行次

新增第28.2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增第28.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增第28.4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及下级行次

2020 年新增政策涉及 A107040 表调整的共计4个文件,具体如下:

文件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税收优惠: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优惠条件: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管理事项: 预缴享受,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文件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

税收优惠: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重点产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条件:

(一)自 2020年1月1日起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的企业),主营业务为从事 《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中相关领域环节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法人企业。

(二)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

(三)企业投资主体条件:

1.企业投资主体在国际细分市场影响力排名前列,技术实力居于业内前列;

2 .企业投资主体在国内细分市场居于领先地位,技术实力在业内领先。

(四)企业研发生产条件:

1.企业拥有领军人才及核心团队骨干,在国内外相关领域长期从事科研生产工作;

2.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对其主要产品具备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的能力;

3.企业具备推进产业链核心供应商多元化,牵引国内产业升级能力;

4.企业具备高端供给能力,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前列或国内领先;

5.企业研发成果(技术或产品)已被国际国内一线终端设备制造商采用或已经开展紧密实质性合作(包括资本、科研、项目等领域);

6.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政府科技或产业化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基金或取得知名投融资机构投资。

管理事项: 预缴享受,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文件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条件: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以及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管理事项: 汇缴享受,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文件四:《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

税收优惠:对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优惠条件:

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示范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2014]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对表单进行全面精简,数据项由22项压减至11项。

企业以前年度符合软件、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已开始享受优惠政策的,可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符合最新软件、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选择适用新出台的优惠政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选择适用优惠政策”中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或“□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

当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存在按项目享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减免方式1 ”“减免方式 2”…并同时填报对应的“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1”和“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2”…

1.减免方式: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A000000“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的企业类型和实际经营情况,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代码”列中选择相应代码,填入本项。除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人存在按项目享受优惠的情况外,纳税人仅可从中选择一项填列;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人存在多个项目的,应将所有享受优惠的项目减免方式等情况填入本表,项目数量可以增加。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2.“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适用选择“二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十免”等定期减免类型的纳税人填报。其中,“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按照财税[2012]27号、财税[2015]6号、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定。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208010)

表单变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部分(第19-26列),适用于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政策的有关情况。

填报案例

【例1】甲公司是国内一家居民企业,在境外A国设有分支机构。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是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2020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2020年度,甲公司从A国分支机构取得应纳税所得额1132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68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15%;租赁所得36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1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92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8%。那么,甲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该如何纳税?

解:由于甲公司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甲公司属于A国的直接纳税人,系境外所得直接抵免的情形。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这样,2020年度甲公司境外所得补税计算过程如下:

1.税前所得为680÷(1-15%)+360÷(1-10%)+92÷(1-8%)=800+400+100=1300(万元)。

2.抵免限额为(3000+1300) ×15%×1300÷4300=195(万元)。

3.已纳税额为800×15%+400×10%+100×8%=168(万元)。

4.应补税额为1300×15%-168=27(万元)。

【例2】乙公司是国内一家居民企业,在境外B国设有子公司,持股比例为50%。该子公司在B国没有上一层企业。2020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15%。2020年,境外子公司生产经营所得256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0%,缴纳公司所得税512万元。当年B公司按税后利润60%进行分配,乙公司已分得股息614.4万元。同时,乙公司还从境外B公司取得租赁资产所得360万元,B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70万元,B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取得财产转让所得246万元,B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8%。那么,乙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该如何纳税?

解:由于乙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并且占境外子公司50%的股份,符合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的标准。并且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没有相关机构,该子公司属于最低层级。所以,对于乙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614.4万元,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允许在限额内实行间接抵免;超过部分不得抵免,也不得往以后年度抵补。但对于取得境外的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不得实行间接抵免,应按直接抵免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乙公司2020年度境外所得补税计算过程如下:

1.股息税前所得=614.4÷(1-20%)=768(万元)。

2.股息抵免限额=[3000+768]×25%×768÷3768 =192(万元)。

3.股息已纳税额=768×20%=153.6(万元)。

4.股息所得应补税=768×25%-153.6=38.4(万元);租赁、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应补税=[360÷(1-10%)+170÷(1-15%)+246÷(1-18%)]×25%-[360÷(1-10%)×10%+170÷(1-15%)×15%+246÷(1-18%)×18%]=101(万元)。所以,所得应补税额=38.4+101=139.4(万元)。

【例3】2020年,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取得来源于甲国B公司的境外劳务收入8000000元(已计入A公司利润总额),已按20%在境外扣缴预提所得税1600000元,公司利润总额中已列支且与境外劳务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6000000元。A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25%,2020年度利润总额1000000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7000000元(其中:与境外所得相关的成本费用6000000元)。计算A公司2020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解:1.计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

(1)境外税前劳务收入=8000000(元)(表A108010第14列、表A108000第2列、表A100000第14行)

(2)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600000(元)(表A108010第10列、表A108000第10列)

(3)境外税后劳务收入=8000000-1600000=6400000(元)(表A108010第8列)

(4)境内居民企业为取得境外劳务所得而发生的、已在利润总额中列支的成本费用=6000000(元)(A108010第17列、表A105000第28行第3列)

(5)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8000000-6000000=2000000(元)(表A108010第18列、表A108000第3列)

2.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1)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00-8000000+7000000=99000000(元)(A100000第19行、第23行)

(2)境内应纳所得税额=99000000×25%=24750000(元)(A100000第25行、第28行)

3.计算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1)境外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表A108000 第5列、第7列)

(2)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2000000*25% = 500000(元)(表A108000第9列、表A100000第29行)

4.计算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1)境外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表A108000第5列、第7列)

(2)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99000000+2000000= 101000000(元)

(3)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总额=101000000X25% = 25250000(元)

(4)境外所得税可抵免所得税额(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1600000(元)(表A108010第10列、表A108000第10列)

(5)境外所得抵免限额=25250000*2000000/101000000=500000(元)(表A108000第11列)

(6)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应按照境外所得税可抵免所得税额1600000元、境外所得抵免限额500000元孰小计算:

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500000(元)(表A108000第12列、表A100000第30行)

(7)境外所得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0000-500000=0(元)

(8)未抵免的所得税额=1600000-500000=1100000(元)(表A108030第18列)

当年未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5.相关报表填列如下:

表1 单位:元

表2 单位:元

表3 单位:元

相关链接: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指南

部分修订表单填报详解(上)

部分修订表单填报详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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