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2021-07-09
2021-08-01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
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消费税 教育费附加
申报表;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
1.根据 2022.03.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本文附件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起不再使用。
2.根据 2022.10.2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附件7的附注1自2022年11月1日起废止。
3.根据 2025.1.2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附件2和附件6自2025年2月1日起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条款失效]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条款失效]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条款失效]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条款失效]
7.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条款失效]
1.根据 2022.03.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本文附件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起不再使用。
2.根据 2022.10.2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附件7的附注1自2022年11月1日起废止。
3.根据 2025.1.2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附件2和附件6自2025年2月1日起废止。
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