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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23-01-09

生效日期

2023-01-09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1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生活性服务业;征收率;预征率;税费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加计抵减;减免税

修订

1.2023.08.01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本文第一条第二条政策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9号

2.2023.01.09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明确本文的征管事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本文自202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文件第一条第二条优惠 政策接力文件为:2023.08.01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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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23.08.01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本文第一条第二条政策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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