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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保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23-03-29

生效日期

2023-03-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人社部发〔2023〕19号

关键词

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

修订
2024.04.2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决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详见:人社部发〔2024〕4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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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2024.04.2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 年 12 月 31 日,详见:人社部发〔2024〕40 号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9日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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