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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税政策和会计处理
专家评述 来源:答税快讯
关键词

#残疾人#残保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小型微利企业

答税君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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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财税人员都听说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却不清楚如何判断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应该如何进行申报和会计处理,让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概念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征收范围
国家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深圳政策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计算方法
国家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深圳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一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按照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经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年度审核后确认的用人单位实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深圳市统计局网站发布的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执行。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2021年度保障金。2017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173元。
四、缴费申报
基本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有按月征收和按年征收两种方式,具体要看所在地保障金征收机关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缴费人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填写下表。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填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优惠政策
(一) 实行残保金分档减缴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在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度申报审核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上述(一)、(二)条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温馨提示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一般为8月至10月。
截至本文发布时,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尚未发布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2023年的申报缴纳时间及征收标准,请留意最新政策。
五、会计处理
(一)计提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应交税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借:应交税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银行存款 等
(三)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若因安置残疾人就业满足安置月数而获得全部减免,或人员不超过30人免征残保金,可不必计提;若因政策优惠或安置残疾人就业但未满足安置比例,则部分减免,可以仅就减免后实际应缴金额计提。若希望账面反映减免金额,也可以先行计提,然后原分录冲回。
借:应交税费——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鉴于直接减免特性,不宜结转“其他收益”等科目。
(四)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奖励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五)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六、案例解析
【案例1】
甲公司2021年在职职工100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0.5万元,当地年平均工资2万元,该省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5%,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1人。2022年应申报缴纳残疾人保障金金额是多少?
【解析】 当地年平均工资2万元,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即4万元,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0.5万元>4万元,按4万元计算,保障金年缴纳额=(100×1.5%-1)×40000=20000元。
根据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公告〔2019〕98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因此,甲公司2022年应申报缴纳残保金20000×50%=10000元。
【案例2】
深圳市乙公司2021年度在职职工100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0.5万元,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5563元(2017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173元)。深圳市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0.5%,乙公司实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22年应申报缴纳残疾人保障金金额是多少?
【解析】根据深残联发〔2022〕4号规定,“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深圳市统计局网站发布的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执行。根据深府规〔2020〕5号规定,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2021年度保障金。2017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173元。
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155563×60%=93337.80元,未高于2017年度征收标准100173元,应按155563×60%计算。
保障金年缴纳额=(100×0.5%-0)×155563×60%=46668.90元
七、法律责任
国家政策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深圳政策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向社会公示;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但是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欠缴费数额。
八、政策依据(复制到微信或浏览器即可查看)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主席令〔2018〕16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2007〕488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5. 《财政部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6.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7.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98号

8.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8号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9号

10.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1.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残联发〔2018〕3号

12.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深残联发〔2022〕4号

13.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

14.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之“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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