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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通知公示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23-09-26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68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医疗服务;企业集团;医疗机构

修订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10号) :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10号公告未提到本文,因此本文的税收优惠应当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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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医疗服务机构发展,现将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条款失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10号) :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10号公告未提到本文,因此本文的税收优惠应当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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