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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1999-03-12

生效日期
:

1999-03-12

有效性
:

条款修订

文号
:

国税发〔1999〕44号

税种
:

房产税

关键词
:

调整;建制镇;征税范围

修订
: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31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国地税合并, 第二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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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在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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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31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国地税合并, 条款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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