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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

2014-04-30

生效日期
:

2014-04-30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粤财法〔2014〕46号

税种
:

耕地占用税

关键词
:

地方税务局

阅读量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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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14 〕 20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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