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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 2014-04-30
生效日期
: 2014-04-30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粤财法〔2014〕46号
税种
: 耕地占用税
关键词
: 地方税务局
阅读量
: 5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14 〕 20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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