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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8-11-29

生效日期

2019-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关税〔2018〕49号

税种

增值税 消费税 关税

关键词

进出口税收;跨境电子商务;单次交易限值

专题

跨境电子商务

修订

根据2019.12.24 财政部等1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详见: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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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四、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公布。

根据2019.12.24 财政部等1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详见: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6号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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