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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21-01-01

生效日期

2021-04-02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12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

修订

1.根据本文最后一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已到期失效。

优惠政策接力文件为 2023.03.2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2021.04.07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进一步明确了本文的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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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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