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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9-04-15

生效日期
:

2019-01-01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67号

税种
: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

关键词
:

税收优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工程

修订
:

1)根据 2021.03.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 2023.09.22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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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如期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巩固提升,现将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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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021.03.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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