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项
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 密码局
成文日期
: 2016-04-06
生效日期
: 2016-04-06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财政部公告〔2016〕40号
关键词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修订
: 本篇法规被《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8年11月20日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废止。
阅读量
: 3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已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 密码局
2016年4月6日
社群

加入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