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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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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 密码局

成文日期

2016-04-06

生效日期

2016-04-06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政部公告〔2016〕40号

关键词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修订

本篇法规被《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8年11月20日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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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已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 密码局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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