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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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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 密码局 濒管办

成文日期

2018-11-20

生效日期

2019-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政部公告〔2018〕157号

税种

关税

关键词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修订

依据《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96号),本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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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健康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清单实施后,《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6]40号)和《财政部等13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所附的两批清单同时废止。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 密码局 濒管办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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