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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 密码局 濒管办
成文日期
: 2018-11-20
生效日期
: 2019-01-01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财政部公告〔2018〕157号
税种
: 关税
关键词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修订
: 依据《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96号),本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阅读量
: 6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健康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清单实施后,《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6]40号)和《财政部等13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所附的两批清单同时废止。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 密码局 濒管办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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