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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如何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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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自来水公司或供电公司已把发票开具给物业公司,且物业公司经营范围没有销售水电的业务,物业公司应向租户开具什么发票?

答:首先,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的行为属于代理行为,如果有代理手续费收入应该交营业税,但水电费金额本身不需要交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第二款“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其从事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项第十九条“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可以看出,物业管理企业属于代收性质的费用,比如水电费本身金额不征收营业税。

其次,代收的水电费交不交增值税?开不开增值税发票?目前,各地对此规定并不一致。

比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中规定,企业无单独水(电)表,无法取得水(电)部门开据的发票,支付的水(电)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以什么为有效凭据?答:水(电)转售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应向其索取增值税发票,作为水(电)费税前扣除的凭据;水(电)转售方为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可凭物业公司提供的水(电)费原始分割单作为水(电)费税前扣除的凭据,没有物业管理的,可凭与房屋出租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的水(电)费凭证及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且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凭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费使用记录证明、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物业公司应做好水电费收取记录,以备核查。

“分割单”的说法,也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比如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不过,笔者认为,即便物业公司无销售水电的经营项目,但是发生水电销售业务,也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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