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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0-10-12
生效日期
: 2000-10-12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财税〔2000〕102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维修劳务;飞机维修;即征即退;飞机
修订
: 根据《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10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本文全文废止。
阅读量
: 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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