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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0-10-12

生效日期

2000-10-12

有效性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财税〔2000〕102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维修劳务;飞机维修;即征即退;飞机

修订

根据《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10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本文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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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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