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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25-10-17

生效日期

2025-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10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核电机组;电力产品;风力发电;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修订

根据2026.01.30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10号),“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四)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因此,本文涉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2026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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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根据2026.01.30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10号),“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四)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因此,本文涉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2026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

  三、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具体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17日

附件
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
序号 文件标题和条款 发文字号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02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二、三、 四、八、九条 财税〔2003〕86号
3 《财政部关于铂金及铂金首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财税〔2003〕87号
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三、 四、五、七条 财税〔2006〕65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财税〔2007〕16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3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号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 二)项 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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